一. 因公护照的概念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因公护照是发给因公出国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主要国籍证明。
二. 因公护照颁发对象
1. 公务护照颁发对象:
(1)国家公务员中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其他参公或企业等不在其颁发范围)
国家公务员是指以下七类机关中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人员。
2. 公务普通护照颁发对象:
(1)国家公务员中调研员、副调研员及以下人员;
(2)各级省属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各大专院校的工作人员;
(3)省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其他诚信高、效益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向型企业因公出国人员;
(4)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5)经请示外交部同意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其他人员。
三、因公护照颁发原则
1、根据因公出国人员的实际身份确定颁发护照种类;
2、受外交部委托,为有关单位出国人员颁发护照;
3、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用两本有效护照,如有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由申办单位出具说明,经出国处领导批准,可为其再颁发一本一年期有效护照;
4、民营企业人员经审批后,可办理一年期公务普通护照;
四、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概念和种类及签注种类
1. 因公通行证的概念和种类
因公通行证是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时证明其身份的证件。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发给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发给其他因公赴港澳人员);
2. 省外办负责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两次、3个月多次、半年多次和一年多次访问签注及工作签注(工作签注须提供签注号)。
五、 因公护照、港澳通行证的保管与收缴
1. 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在完成公务回国后私自保存有效的因公护照,更不得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
2. 组团单位须在团组回国7天内将全团护照上交省外办出国管理处或被授权的因公护照保管单位。
3. 因公护照遗失处理
如因公护照在国内遗失或被盗,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附当事人书面检查(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由省外办审核报外交部备案,方可注销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护照。
如因公护照在境外被盗或丢失,当事人须及时向所在团组、所属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由组团单位向省外办申请,省外办出国管理处对持照人身份进行核查,确认护照是否由省外办颁发并及时复函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相应意见。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和保管按因公护照的规定执行。
六、因公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的注销
1、过期护照和通行证应交回注销,再次执行出国(境)任务时,才能制发新照;
2、一年期护照在执行完当次任务后,须及时交回注销;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须办理注销手续。
4、有效护照丢失或损毁,须办理注销手续。
5、持照人职务发生变化需申办新照时,须注销原有效护照。
6、持照(证)人离世。
七、建议和提示
1、领到新颁发的护照后,将个人资料页复印、留存、备用;签证页如需复印,也请复印留存。
2、电子护照使用注意事项:勿弯曲护照;勿在有芯片页打孔(护照底页);勿接触极端温度;勿受潮;勿在底页盖印。
3、将护照的收缴委托给团组中的负责人,在入境机场内就将护照收回。
4、出境时护照的有效期至少要有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