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1.《国家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对台湾进行教育交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11日)
2.《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外交部关于印发〈对台湾进行教育交流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年3月9日)
3.《陕西省教育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台教育交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10 日)。
审批对象:人事关系隶属教育工委、教育厅管理(代管)的高等学校、直属中等专业学校、厅属单位、委厅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
资格条件:短期(三个月以内)赴台执行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短期讲学、业务培训及其他公务;长期(三个月以上)赴台合作研究、讲学等。
办理程序:1.专办员报送拟因公赴台人员材料;
2.3人(含)以上团组出访的,报送正式请示件,说明出访任务、团组成员组成、出访时间、出访地区、出访费用及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附报送材料中1、2、3项);
3.教育厅进行审查并向省台办出具因公赴台函;
4.专办员持教育厅因公赴台函到省台办办理审批手续;
5.专办员持国/省台办立项批复及赴台人员审查表到教育厅办理审批手续;
6.专办员办理其他赴台手续。
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早晨受理、取文;
从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副厅级(含)以上领导赴台的,从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管理措施:1.对因公赴台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对因公赴台访问考察报告进行检查;
3.协助其他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赴台行为。
承办处室:陕西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联系方式:电 话:(029)87338580
传 真:(029)87347394
电子邮箱:guojichu@yahoo.com.cn
地 址: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
邮 编:7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