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陕西省教育厅以及学院对外事工作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外事工作与活动涉及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意识形态、军事等方面和领域,为了规范学院外事纪律,国际合作交流处特制订以下外事纪律,作为涉外活动的行为规则,确保外事工作和活动的安全。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得违反纪律。在外事活动中,个人的所作所为不得触犯国内法律,损害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造成政治上的恶劣影响。同时,也不得触犯所到国家法律、法令和宗教习惯,造成在国外的影响。
二、不得背叛祖国。外事工作人员不得为了个人的利益,在金钱和美色的引诱下,为国外情报机关和敌特机关服务,出卖党和国家的秘密、投敌叛变、参加敌视我国的反动组织、对外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
三、不得违反规定。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出国、出境,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增加出访国,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在国外活动期间,不得擅自脱离组织、行动失控。
四、不得涉黄涉毒涉赌。在涉外活动中,不得参与嫖娼卖淫、吸毒贩毒;不得前往国外、境外淫秽场所;不得观看或携带(包括托他人携带)违法违禁物品入境;不得在国外、境外参加赌博活动。
五、不得泄露秘密。在涉外活动和国际间通讯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介质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六、不得渎职谋私。在办理个人或亲友出国、出境申请证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改变身份,或利用工作之便,在经济或其他方面损害国家利益。在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不得失职渎职,为持假邀请函、无实质内容、纯属公款旅游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证照。
在对外交往中,不得索贿受贿、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逃汇套汇、挪用外汇。在对外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以上规定,无论违反哪一项,都将构成违纪,都要受到学院相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国际合作交流处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