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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0-01-14  作者:  来源:

一、行政处罚  

(一)对伪造、涂改或转让、出售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入境证件的,处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持用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在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手段获取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游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四)对为申请人获取出入境证件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况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审批机关的非法经营劳务的外派单位的处罚 

《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欺骗上级审批机关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由外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停止外派劳务,直至取消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处罚;外事部门将暂停或停止为外派单位派出的劳务或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颁发因公护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处罚  

(一)骗取出境证件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期刑,并处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及法定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