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

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


发布日期:2010-01-15  作者: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现将《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暂行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以及《关于外国人证件、申请表、印章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告我部,以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这些规定更加完善。

  关于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问题,已商外交部并在附件中作了规定,全国都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另请注意,我部过去制定的这类规定或办法,凡与两个出入境管理法及两个实施细则、一个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新的法规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九日 

附:关于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

  为执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现将需要内部掌握的一些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签证的有效期、有效次数及签证延期

  1.定居(D)、职业(Z)、学习(X)签证的有效期,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超过六个月;

  2.访问(F)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每次延长不超过三个月;

  3.旅游(L)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一般可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再延期一次;对来中国探亲的,签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可延期三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签发团体签证的有效期和延期,按L字签证的规定办理。持团体签证的外国人申请分离,有正当理由、经接待单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

  4.过境(G)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入境后的停留期不超过十天。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过境签证的停留期一般不予延长。

  5.乘务(C)签证,公安机关一般不签发。

  6.各类签证一般情况下发一次有效。其中ZF字签证也可根据邀请单位和申请人的需要发两次或多次有效,LG字签证也可根据需要发两次有效。

  多次有效的签证不能延期,需要时可重新签发签证。

  二、外国人的入境检查

  1.对签证逾期的、偕行儿童没有签证的(包括偕行儿童人数多于签证注明的偕行人数的)、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但不在入境的机场出境的,可以在口岸办理签证后入境。有口岸签证的地方,由口岸签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签证或加签偕行人;没有口岸签证的地方,由边防检查站指定专人办理。

  2.外国旅客偕行儿童入境,儿童人数少于我国签证注明者,边防检查站在其护照上办理偕行儿童X的加注;签证上注明偕行儿童而未偕行者,办理无偕行儿童的加注。

  3.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及其随行人员,政府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凭接待单位所提供的名单,免填入境登记卡;持团体签证的旅游团成员、交通运输工具的乘务人员也免填入境登记卡。

  三、外国船员和旅客登陆

  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家属要求登陆或在陆地住宿,要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证或住宿证。要求前往港口城市以外地区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相应的签证(旅游、探亲的申请L字签证,过境的申请G字签证)。外轮代理公司或者海员俱乐部组织他们到外地旅游,九人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为其签发团体签证。

  未持有效签证的随船旅客要求入境,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办签证。

  四、外国人来中国定居的审批条件、审批权限对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申请来中国定居,审批应从严掌握。

  对下列外国人可以批准来中国定居:

  1.配偶在中国,或只在中国境内有直系亲属,并有财产和住房的外国人;

  2.外籍华人中,在国外无亲属, 在中国境内有亲属并确能担负起申请人入境后的一切费用(包括不依靠国家或集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或虽亲属不能负担,但本人有足够的退休金,入境定居后不致给国家或集体增加负担的。

  3.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同意的科技人才。

  4.经主管部、委同意的知名人士、统战对象。

  上述1 2 项人员定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并签发定居确认表。科技人才定居,由国家科委审批,抄公安部备案;知名人士、统战对象由主管部委与公安部共同审批。

  对临时来华外国人或以专家、留学生、常驻代表、外交官等身份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其停留或居留期满后要求在中国定居的,一般不予批准。个别情况特殊,不能立即离境的,可适当延长其在华停留期限。所持居留证件,应由发证机关收缴。

  五、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对象及审批权限

  给予永久居留资格的对象是:在我国投资数额巨大,对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多年参加中国的革命和建设,成绩显著的;长期在我国居住的知名人士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应根据本人的意愿和有关单位的要求,由当地市、县公安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已经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必再办理居留证延期,不必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以获得五年之内的多次有效签证(但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免收签证费,其配偶子女可以获准在华定居。

  六、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延期

  延长外国人居留证,可按签发时给予的期限或按接待单位的要求分别延长一至五年;外国人临时居留证,根据需要每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居留超过一年的,需要时仍可延长有效期或换发临时居留证,不改发外国人居留证。

  公安机关要确切掌握外国人的在华居留期限,要在居留证件将要逾期前通知本人离境或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对逾期居留的,要按细则规定给予处罚。

  七、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

  要通过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确切掌握本地区内的临时住宿人员数字和登记表要求的基本情况。要保证需要时能够及时查到;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或停留、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能够及时发现。

  留宿单位须于外国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公安机关对留宿外国人的单位或个人要讲解有关法规和加强检查,对有关人员要经常进行业务培训,加强指导。

  公安机关要对住宿登记表进行科学管理,做到按国籍、姓名排列,以便于查找使用。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时,要积极协助。

  下列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内住宿,可以免填住宿登记表:

  1.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

  2.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接待单位出具证明);

  3.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由外交部提供名单:

  八、关于外国人去非开放地区旅行的审批

  有关单位安排外国人因公务前往控制开放地区(即原丙类地区)的,市、县公安局可按公安部通知的丙类地区名单审批发证。前往非开放地区的(即原丁类地区),应事先由接待单位征求省军区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安机关审核发证。

  外籍华人及其随行的外籍家属申请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地区探亲(前往地不属军事禁区),可以批准。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对有特殊需要的,也可发一年。外国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限内可以多次往返。

  九、关于外国人出境及对居留证件的处理

  临时来华外国人出境,边防检查站需查验其入境时所持的签证,凭有效签证放行。持有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出境,边防检查站应收缴其居留证件并加盖出境验讫章,及时寄给此外国人在华居住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对持有居留证件,同时持有返回中国的签证的外国人,边防检查站不收缴其居留证件,只在其所持签证上加盖出境验讫章。

  无护照的外国人,凭外国人出入境证出(入)境。

  持团体签证的旅游团因特殊原因需分批在同一口岸不同时间出境,边防检查站收缴第一批出境人员团体签证后,后批出境的人员须持有旅游部门说明情况的公函和原团体签证的复印件。

  边防检查站发现逾期停留或居留的人,要按照细则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十、各级公安机关审批签发签证、证件的权限

  1.ZXFLG字签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会市公安局和对外开放的口岸市公安局审批签发。

  2.持有居留证的外国人出境前申请的返回中国的DZX字签证, 《外国人出入境证》及FLG字签证的延期或加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市、县公安局审批签发。

  3.外国人居留证、临时居留证、旅行证、准迁证及上述证件的延期、加签由市、县及市、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签发。

  4.取消居留资格、缩短停留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十一、关于对外国人处罚的审批权限及对申诉的处理

  1.给予外国人处罚的审批权限:

  警告、罚款: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审批权限。拘留:行政拘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并报公安部备案;刑事拘留报公安部审批,但在紧急情况下,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批的,可以边执行拘留边报批。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报公安部审批。

  2.公安机关传唤外国人,由市、县公安局审批。传唤证应先期送达,来不及送达的,也可以口头传唤。宣布处罚时要给被处罚人处罚裁决书(传唤证和处罚裁决书由各地自行印制)。传唤证和处罚裁决书上要注明公安机关的名称。

  3.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处罚不服提出申诉或起诉的,在申诉或起诉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在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足够的保证金或找到担保人的情况下,应暂缓执行,但如果已经拘留,或者暂缓执行将会产生危害时,则应执行处罚决定,在执行期间允许其提出申诉或起诉。被处罚人通过原裁决机关申诉时,原裁决机关必须当即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最后裁决。如确属公安机关处罚错的,应撤消处罚决定,向被处罚人承认错误,对被处罚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4.拘留外国人以后,应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规定,通知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如被处罚人所属国家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被处罚人不要求通知的,可不必通知。被处罚人所属国家与我国已签定领事条约的,则按该条约规定办理。

  北京和领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直接通知使、领馆;领馆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若属该领馆领区,公安机关可请领馆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拘留外国人,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其使馆。

  5.处罚外国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依法办事。要做好取证工作,例如当场拍照、录音、录相、做好询问笔录,让外国人写明违法的事实与经过或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等。

  6.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所使用的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处罚外国人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

  十二、其他问题的规定

  1.外国人各项签证、居留证件的申请表由各地受理的公安机关存档备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报公安部:申请人属于不准入境人员;批准定居的人员;给予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其他有特殊情况的人员。

  2.定居的外国人迁移后,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材料寄给迁入地公安局。持居留证的外国留学生因转学迁移,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将情况通知迁入地公安局。

  3.对非法越境来华的外国人,发现后要采取监视居住或拘留审查措施,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审查难度大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在确认其没有其他犯罪问题后,立即遣送出境。监视居住、拘留审查、遣送出境,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4.凡持边民入出境证件的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只限在当地规定的边境地区停留,离开边境地区进入内地的,须按外国人入境申办签证。

  5.签发各类签证或延期加签,一般应做在申请人护照上。下列情况须发另纸签证:持以色列、南非、南朝鲜、梵蒂冈等国(地区)护照的人员;所持护照上有台湾当局公务、外交签证或有两个中国字样的;秘密外宾;未建交国家人员,本人要求发给另纸签证的。

  应发另纸签证的,要注意绝对不能做在护照上,也要防止护照上留下另纸签证的印痕。外国人出境时,边防检查站要将另纸签证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