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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外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05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外事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外事活动和各项工作程序、环节,促进学院外事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全国外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发【2000】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2】2号)外事工作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院涉外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国(境)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院内工作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培训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境)进修、攻读学位;学生公派留学工作或自费出国(境)咨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国(境)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或举办国际教育项目培训;招收留学生工作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  学院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院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  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是学院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全院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分院(部)和处室(中心)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

 

第二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与国外校际间的师生交流、学院或学院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六条  学院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要紧密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教育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合作意向初步达成后,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学院领导同意,经学院授权,由相关分院(部)和处室(中心)与拟合作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如需对洽谈结果签订书面协议时,须经院长同意,确定签约人和签约单位。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相关实施分院(部)和处室(中心)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经学院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学院鼓励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与国外机构的图书资料交流,图书资料交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图书资料交流工作结束后,有关分院(部)和处室(中心)要及时将书面报告和国外的图书资料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经学院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外交流图书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到的本校学生出国(境)事宜,应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教师以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推广处负责管理,项目中我方承担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要紧密结合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分院可按照专业分工,原则上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事方面的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应积极为各分院的中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鼓励各分院与外方就中外合作办学意向开展非正式接触。一旦合作各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相关分院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院研究同意后,相关分院应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的指导下与外方进行正式谈判,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相关分院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须由学院有关管理处(室)会签,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因公短期出国(境)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指持因公护照、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参加国外的培训、会议、考察、访问、项目交流等活动。根据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目的及要求,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短期出国(境)的人员等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确定后,出国(境)人员根据国外正式邀请函和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在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相关的出国(境)申请报表等,经学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事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在省教育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办理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出访批件。副厅级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政审由学院组织宣传部向省委组织部报批备案手续;处级及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政审由学院组织宣传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教职工的政审批件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因公护照、签证等有关手续,并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第五章    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十八条  外国人(持国外护照)来校进行3个月以内的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称为短期来访。学院鼓励各分院(部)或处室(中心)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校进行短期来访。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须将外国专家短期来访的接待情况和成果及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十九条  短期来访活动如涉及到学院领导会见、洽谈学院之间合作项目、在校内住宿、或在校内有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涉及多个部门,以及来访者为外国(境外)记者或外交人员的,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校目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来源等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时,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条  短期来访活动时间较短,活动范围仅限于邀请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内部的,以及来我院顺访的,可以事后填写接待工作方案总结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聘请国外名誉、客座教授来校,须将受聘学者的详细个人简历和学术材料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征求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分管院领导和其本人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聘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涉及签证的短期来访,邀请分院(部)和处室(中心)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代表学院正式发出邀请。

 

第六章    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中,要结合学院的专业教学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做好语言专家聘请工作的同时,重点聘请专业项目的外国专家,为学院的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三条  需要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分院,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个学期将本分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聘请3个月及以上外国文教专家来校从事教学、合作研究等工作,须提前2个月将拟邀请专家的申请报告(专家的学历、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提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报酬由学院制定标准,超工作量部分由受服务的单位承担。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按所签定的合同划拨,并由财务处按额度于合同规定日期发放。

    第二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承担申请分院的教学计划,除此之外的额外教学和校外聘请授课,必须由申请分院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任何分院(部)和处室(中心)不准擅自让外国文教专家授课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配合聘请分院做好外国文教专家选聘的考察和评估及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外国文教专家的入境签证、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证等相关手续,并代表学院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另外,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并及时通知保卫处外国文教专家的到任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聘用分院应按照计划安排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并配备一位我院教师协助其工作,定期检查和评估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效果。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管理要严格按照合同进行,若出现外教违反教学要求时,应及时加以制止,对情况严重者,聘用分院须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书面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合同有关内容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后勤处负责为外国文教专家提供后勤服务保障。保卫处负责就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与公安、安全部门保持联系,把外国文教专家的宿舍作为重点防范场所,保障外国文教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  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公(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公出国(境)证照需在学院同意情况下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申领须按《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到组织宣传部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人员到人事教师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若持因公证、照人遗失证、照,须写出检查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备案,然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报告发证、照机关,发证、照机关将按照有关护照管理的规定处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过期换发时,经公安局做特殊处理后先交回学院,经审核后可将旧出国(境)证、照退回本人,同时将新出国(境)证、照交回学院集中保管。

    第三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归国后7天内,须将出国(境)证照、出访报告及国外交流照片交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将证、照按期交陕西省外事办出国(境)处存放保管;因私出国(境)的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的证件交组织宣传部集中保管,副高级职称以上其他教职工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的证件交人事教师处集中保管。

    

第八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分院(部)或处室(中心)一般应提前1年(最少6个月)提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书面申请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上级部门审批,获准后方可正式开展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处(室)或分院自行负责落实,会务工作由举办分院(部)或处室(中心)承担。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为会议提供外事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会议结束后,举办分院(部)或处室(中心)应将会议中所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随同会议总结报告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九章  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三十五条  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准备,一般赠送具有我国文化特色的礼品。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由组团出访处(室)或分院自行负责。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三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申报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交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章  来华留学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来华留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在国际合作交流处协助下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全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生活管理、在华的居留证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组织留学生汉语教学工作,其他专业教学依托相关的分院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应根据来华留学生对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留学生的不同类型在国际合作交流处的协助下,提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条  聘请国外人士担任我校名誉职务或学术兼职,如客座教授,应事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有关材料,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聘任后有关分院(部)或处室(中心)应定期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通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正式与国外机构或人士联系、接受各类捐赠、捐资项目前,应将捐赠、捐资意向通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捐赠项目须按权限经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接受。有关分院(部)或处室(中心)在接受国外捐赠、捐资之后,应与捐赠人保持日常联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四十二条  院内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组织宣传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四十三条   院内各分院(部)和处室(中心)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院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国际合作交流处及组织宣传部同意后方可送出。校外新闻单位需在校内采访我院聘请的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征得宣传部门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四十四条  国外人员在院内住宿,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保卫处。会客人员要服从有关规定,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保卫处负责临时来访外国人的住宿登记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因公长期出国(境)留学或进修须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境)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学生处归口管理,教务处、保卫处、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有关港澳台事务,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党委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